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规定报销,北京市公费医疗、医疗保险用药报销范围(2023年最新整理分享)

发布时间:2025-10-30 00:11:49 / 浏览量:2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北京市公费医疗、医疗保险用药报销范围,以及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规定报销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 1、北京公费医疗不予报销范围
  • 2、北京职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 3、北京公费医疗报销范围
  • 4、北京公费医疗报销规定是什么
  • 5、北京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 6、北京市公费医疗医疗保险用药报销范围

北京公费医疗不予报销范围

北京公费医疗不予报销范围:

1、各种不属于公费医疗经费报销的自费药品、异型包装药品、旅游(议价)价格药品。

2、医保规定范围外的材料费、治疗费。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

3、医疗咨询费、医疗保险费(指医疗期间加收的保险费)、优质优价费、特需门诊费。

4、各种体格检查费。

北京职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截至目前,有如下19家A类定点医院和中医、牙科、妇幼等专科医院。这些医院都可在蓝本没有指定的情况下使用,并得到医保的赔付。

1.首都医科大学附属

2.北京同仁医院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

3.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

4.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5.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6.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7.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8.北京积水潭医院

9.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

10.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

11.中日友好医院

12.北京大学首钢医院

13.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

14.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15.北京市健宫医院

16.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医院

17.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

18.北京市石景山医院

19.北京世纪坛医院(北京铁路总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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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费医疗报销范围

(一)普通床位费:普通床位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未经整体改造病房为每床日16元;经过整体改造病房为每床日24元;实际收费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收费支付。(二)急诊观察室、抢救病房、血液病房的床位费纳入支付范围,执行市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三)骨髓移植、血液病化疗因病情需要住入层流病房费用,可纳入支付范围。(四)加强病房,按市卫生局《加强病房(ICU)收治标准》(京卫公[1996]8号)文件执行。(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立的治疗型家庭病床的建床费、查床费纳入支付范围。(六)住院期间的取暖费;由参保人员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北京公费医疗报销规定是什么

(1)在职人员门诊费用报销比例(年度内校内、校外医药费合并计算):3000元:公费医疗报销80%,个人负担20%;3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0%,个人负担10%;在职人员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年度内):10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0%,个人负担10%;10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4%,个人负担6%;

(2)退休人员门诊费用报销比例(年度内校内、校外医药费合并计算):3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0%,个人负担10%;3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5%,个人负担5%;退休人员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年度内):10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5%,个人负担5%;10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7%,个人负担3%;

(3)享受公费医疗的学生门诊费用报销90%,个人负担10%;住院费用报销95%,个人负担5%。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北京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补充医疗保险是相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而言的,包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社会互助和社区医疗保险等多种形式,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力补充,也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基本医疗保险不同,补充医疗保险不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而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是在单位和职工参加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后,由单位或个人根据需求和可能原则,适当增加医疗保险项目,来提高保险保障水平的一种补充性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与补充医疗保险不是相互矛盾,而是互为补充,不可替代,其目的都是为了给职工提供医疗保障。

补充医疗保险的一些细节条款是怎样的,下面从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报销范围、报销办法等方面进行说明。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补充医疗保险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补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补充医疗保险”)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互助基金负担之外的基本医疗范围内的门(急)诊、住院医疗费用进行报销。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以下简称“中智公司”)签约并选择本补充医疗保险(具体适用方案和报销标准见签约附件)的外商驻京代表机构、三资企业及国有、民营等其他企业、组织或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中国籍在职参保员工(以下简称“参保人”),年龄从18周岁起至退休年龄止(男60、女55周岁)。不包括在中智公司个人委托存档的人员、退休人员及在上述机构任职的外国籍人员。

退休人员统一享受北京市在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建立的《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外国籍人员可以参加中智公司在商业保险公司投保的综合意外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需给符合参保条件的员工进行全员投保。同一用人单位的所有员工享受同一补充医疗保险方案。

第三条参保人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互助基金的基础上方可参加本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参加本补充医疗保险前已患有如下重大疾病或正患病住院及全休、半休,将不适用于本补充医疗保险的责任。参保人应如实告知以往重大疾病史,并承担未如实告之的责任。

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心脏病(功能不全II级以上)、心肌梗塞、癌症、白血病、高血压(II级以上)、肝硬化、慢性阻塞性支气管疾病、脑血管疾病、慢性肾脏疾病、重大器官移、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先天性疾病、精神病或者精神分裂、癫痫病、特定传染病、艾滋病、性病等。

对本补充医疗保险生效90天后初次发生并经中智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上述重大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报销,同时此费用报销应符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二、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缴纳

第四条与中智公司签约并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递交参保材料并按时足额缴纳管理费(含补充医疗保险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北京市生育保险费。

第五条因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而无法在医保中心报销医疗费用、生育费用,补充医疗保险亦不予支付。

三、补充医疗保险费报销范围与内容

第六条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及内容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完全相同。参保人的医疗支出应当符合本市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以及服务项目目录。基本医疗规定的自费项目或自负部分补充医疗保险亦不予报销。

第七条参保人门(急)诊、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和(或)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报销后,由补充医疗保险按与用人单位合同约定的补充医疗保险方案所述报销比例、免赔、限额等标准报销。

第八条根据与用人单位的合同约定,女员工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费用(包括:普通住院费、检查费、手术费、接生费、药费等,其中自费药品、自费项目除外),按照北京市生育保险和其它相关规定报销,生育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合计报销限额为8000元(合同另有约定报销限额的按约定办理)。

第九条根据与用人单位的合同约定,参保人有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且具有中国国籍的18周岁以下独生子女(包括双胞胎或多胞胎),医疗费用按50%的比例报销,报销项目和上限额度根据合同约定执行。子女需在区县(二级)以上医院或公立儿童医院就医,参加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的子女,住院医疗费用需经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结算完毕后再由补充医疗报销。

子女报销依据《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规定》、《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规定》和《中智公司子女药品目录》等政策和文件的规定执行。子女就医应符合一年一地的原则(以一个自然年内子女第一笔报销就诊地为准)。

第十条根据与用人单位的合同约定,参保人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用满一年以后,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中智公司指定体检中心指定体检项目的健康体检,中智公司将为参保人提供相应的体检服务。参保人体检后,发现问题需要复查的,费用自理。中智公司为参保人建立健康档案,体检结果将作为审核参保人报销单据时的参考依据。

中智公司可提供高档体检中心的特需体检服务,用人单位可在中智公司指定的几家体检中心内进行选择,并可自行选择体检项目,费用根据体检中心项目报价收取。

第十一条根据与用人单位的合同约定,选择健康返还福利的,参保人及子女在一个补充医疗年度内没有医疗费用(含生育、计划生育费用)支出的,可在该补充医疗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向中智公司员工健康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符合条件者可以领取健康鼓励费。

第十二条发生以下情况的医疗费,本补充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一)自费药、基本医疗保险要求之外的外购药;

(二)与诊断不相符的药品费用;

(三)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住院的全部医疗费用;

(四)不符合或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及标准的医疗费用;

(五)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各种责任事故引发的全部医疗费用;

(六)吸毒、打架斗殴等违法行为引发的全部医疗费用;

(七)自***、自残、酗酒等引发的全部医疗费用;

(八)境外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包括台、港、澳地区);

(九)在特需门诊就医和特需病房住院的全部医疗费用;

(十)诊治不孕不育症的全部医疗费用、孕前检查的全部医疗费用、预防用药的全部医疗费用;

(十一)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自费的医疗费用。

四、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办法

第十三条本补充医疗保险实行基本医疗先行赔付的原则。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因患病发生的累计超过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的门(急)诊医疗费或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先行报销。凭医保中心开具的分割单及原始单据复印件或医院出具的分割后的医疗费用票据、明细清单、诊断证明原件等相关材料,由补充医疗保险对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由员工个人按比例支付的医疗费再行报销。结算年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按自然年)。

第十四条参保人门(急)诊医疗费年底累计不超过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的,凭医疗费用单据原件、医保专用处方底方、门诊病历本、费用明细清单等原始资料,于当年底至次年第一季度前由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若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当年度又产生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补充医疗保险不再报销。

第十五条参保人住院医疗费应在出院后一个月内到中智公司办理报销手续。女员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费用在生育后三个月内到中智公司办理报销手续。员工子女医疗费用可在当年内随时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六条参保人需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提供相关报销材料。报销材料不符合基本医疗规定的,补充医疗保险亦不予支付。

第十七条药费报销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药量:急性病不得超过三日药量,慢性病不超过七日药量,外用药开三支或三盒。药量超过用药规定时,超出部分由参保人自付。所开药物应与就诊疾病相符,发现有不相符的,所有医疗费均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在外地工作并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报销门(急)诊及住院费用时应先由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先行报销,办理完毕后将材料交由中智公司办理补充医疗报销手续;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不报销门急诊费用的,可随时交由中智公司办理补充医疗报销手续。

五、医疗管理

第十九条本补充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参保人患病时,应按照基本医疗规定,持医疗保险手册到本人选定的四个定点医疗机构或本市定点中医、定点专科医院、A类医院就医,就诊时由医院进行条码扫描和单据上传。参保人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条参保人完成入职手续,并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后,可以报销。当参保人派遣/服务合同终止时,本补充医疗保险责任同时终止。在合同终止前发生的医疗费用,未超过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的,于合同终止后一个月内,由本补充医疗报销;超过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的,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一个月内,由本补充医疗保险报销。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应遵守基本医疗保险、国家公费医疗政策和中智补充医疗保险各项规定,并有义务按照规定的要求提供报销材料,如有冒名就医、弄虚作假等骗保行为,中智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其医疗费用和继续为其提供补充医疗保险服务,已经支付的参保人应及时退回。同时中智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保留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上述问题的权利。

六、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中智公司负责解释,参保人所使用的报销方案以中智公司与用人单位的合同约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未尽事宜详见《中智公司员工服务手册》、《医疗保险手册》、《报销申请单》、《报销所需材料》等,更详尽的医疗报销提示和规定、生育保险规定及药费报销截止时间等。

本词条对我有帮助(2)

根据东莞社会保障局颁布实施的《东莞市补充医疗保险办法》规定,东莞市行政区域内已参加东莞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村/社区及个人均可参加东莞补充医疗保险。但不少市民对于东莞补充医疗保险政策不是很清楚,不知如何参保、如何报销、报销比例是多少。今天我们就来为大家详细说明一下东莞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一、享受基本医保待遇同时符合三个目录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

1、5万元以上,不足或等于10万元:20%;

2、10万元以上,不足或等于15万元:30%;

3、15万元以上,不超过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所对应费用:40%。

二、超过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所对应费用报销比例:

1、不足或等于10万元:85%;

2、10万元以上:70%;

三、补充医保特定门诊报销比例:

1、在职人员:75%;

2、退休人员:80%。

四、享受基本医保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1、一次性生育津贴:1500元;

2、独生子女津贴:800元;

3、男职工生育津贴:280元。

【补充说明】:东莞补充医保个人账户用于支付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社保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规定范围内的医药费用,以及预防接种、健康体检等相关费用;余额超过1000元时,超出部分可用于支付住院自费医疗费用。

延伸阅读:

补充医疗保险有哪些不能报销?

补充医疗保险是社会医疗保险的重要补充。有很多人不了解有关补充医疗保险的相关知识。补充医疗保险有哪些不能报销?对于可以报销的,报销流程是什么?它的参保对象有哪些?

不报类型

1.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2.自***、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3.打架、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致伤病的;

4.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事故等;

5.因美容、矫形、生理缺陷等进行治疗的;

6.属于工伤保险(含职业病)或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

7.国家和省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不支付费用情形。

基本知识

起付标准最低为250元

起付标准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50元;一级医院35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700元。

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不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有不同的支付比例:

1.城镇非从业居民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承担30%;一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承担40%;二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承担50%;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40%,个人承担60%。

2.少年儿童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城镇非从业居民相应标准提高5%执行。

两种门诊大病费用可报销

据介绍,门诊大病包括:门诊特殊病种(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门诊肾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服抗排斥药)和慢性病(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

门诊治疗特殊病种: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负担50%;门诊治疗慢性病:一个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治疗慢性病的医疗费累计超过350元的,超过部分由统筹金按照50%的标准支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

报销流程

住院实行挂账结算,参保居民预交一定费用(含起付标准和需个人自付费用的押金)后住院治疗,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核算确定统筹金支付部分和个人支付部分。

参保居民因探亲、休假等原因在异地发生的急诊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报销时需提供出院小结、病案首页、长期、临时医嘱的复印件、住院费用分解单、住院票据、疾病诊断证明书和所住医院级别证明等材料。

参保对象

居民医保适用于市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

1、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其他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包括长期随父母在城市上学、生活的农民工子女);

2、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满18周岁以上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365小编为您整理,希望您了解更多的有关补充医疗保险的相关知识。明确哪些补充医疗保险不能报销,有哪些人可以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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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费医疗医疗保险用药报销范围

商务部离退休干部医药费报销规定

2006-02-1313:45文章来源:商务部离退休干部局

根据《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以及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部的实际,特制订以下规定:

1、离退休干部只能在指定的合同医院和自选一家就近医院就医(必须是北京市医疗保险定点的医院)。

2、因病情需要转诊的,必须有合同医院或就近医院开出的转诊介绍信,否则相关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3、因急症需抢救的病人,可以到就近的任何一家正规的医院进行抢救治疗,病情稳定后,转入合同医院或就近医院继续治疗。报销时需要附急诊诊断证明、收费明细单、收费收据需盖急诊章。急诊时,汤药、中成药不列为报销范围。

4、普通门诊发生的医药费,报销时需要附:北京市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底方、收费收据、检查和治疗费明细单、药品明细单;急诊发生的医药费,报销时需要附:急诊处方或盖有急诊章的北京市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底方、收费收据、检查和治疗费明细单、药品明细单;住院发生的费用,报销时需要附:住院费用结算单、北京市住院收费专用收据、出院诊断证明、住院医药费明细单。

5、药品报销范围参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范围的有关规定执行;诊疗项目、服务设施及一次性医用耗材报销范围参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有关规定执行。

6、离退休干部外购药品(不含超限级使用的药品),必须持加盖合同医院或就近医院外购章的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到北京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报销时需附外购处方和定点零售药店的*****。

7、凡享受医疗照顾的蓝卡离退休干部,因病情需要使用自费药品时,需经合同医院或就近医院开出用药证明,并经该院公费医疗办同意、盖章后,将用药证明送到局医务室,由医务室向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申请,批准后给予报销。每次申请批准后,使用有效期为三个月,如需要继续使用的,须在到期前,再次申请。

8、门诊开药量慢性病不超过七日用药量,凡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等疾病,可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用药量;医务室只能开七日用药量。

9、短期去外地探亲时,需报医务室备案,如需在外就医,只报急诊医药费,报销要求按照北京市的相关规定执行;长期异地居住,需经局党办备案,局医务室同意,可在当地固定一家正规的公立医院就医,报销要求按照北京市的相关规定执行;出国旅游探亲发生的医药费一律不予报销。

10、处级及处以下退休干部使用“部分自费”药品时(以医院电脑打印的药品明细单为准)需个人负担的,按照西药自费10%,中成药自费5%的标准执行。

11、在检查、治疗项目中,单项费用超过500元(含500元)的医用材料属贵重医用材料,使用贵重医用材料(含一次性医疗器械,一次性进口医用材料等),个人要负担全部费用的15%。离休干部使用心脏支架不需要个人负担。

12、住院时,病房床位费报销标准:享受副部级医疗照顾人员干部病房床位费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享受司局级医疗照顾人员干部病房床位费每人每天不超过80元;享受处级及处以下人员干部病房床位费每人每天不超过40元。超过以上标准的按照此标准报销,未达到此标准的,按照实际床位费报销。

13、报销医药费时间要求:当月发生的费用,尽量当月报销,最迟不能超过下月28号。每年的12月、1月的报销时间按照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通知的时间按时报销,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00六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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