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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10-29 23:53:38 / 浏览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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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二胎政策的实施从什么时候开始?对父母双方有什么补贴?
  • 2、上海再婚夫妻生育政策条例全文(二胎及产假规定)
  • 3、双方独生子女二胎政策时间
  • 4、双独二胎政策什么时候开始的 从2011年11月开始实施
  • 5、上海二胎政策

二胎政策的实施从什么时候开始?对父母双方有什么补贴?

二胎政策从2016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对二胎母亲有生育津贴、产检费减免、 产假工资以及产假延长,对于二胎父亲就是有陪产假期。二胎政策的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1980年的独生子女政策正式完结。

一、 开放二胎政策的原因

二胎政策的全面开放,主要还是因为1980年独生子女政策的实施,在后续阶段导致人口红利消失、 人口老龄化以及人口性别比例不平衡,所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全面开放二胎政策。人口红利消失会导致经济发展缓慢、 人口老龄化会导致可用的劳动力减少、 人口性别比例不平衡会导致结婚率和生育率的降低,这些不好的影响致使我国经济发展缓慢。所以,独生子女生育政策已经不再适用,全面二胎才符合当时的社会发展趋势。

二、 二胎政策有何好处

二胎政策的实施,会重新带来人口红利、 性别比例的均衡以及人口老龄化的降低等。二胎政策的实施好处有三方面:

1.对于国家来说,人口红利带来一定的劳动力,也能促进经济发展。

2.对于父母来说,家里多个孩子成长起来,有几率改善后续的家庭经济情况。

3.对于子女来说,在童年成长过程中不再独自一人,有人可以陪伴。

三、我国生育政策有哪些

我国生育政策是随着社会现象的发展而有所改变:从1980年的独生子女政策,到1982年农村第一胎女儿可以继续生育二胎的“一胎半”政策,再到2000年的父母双方皆为独生子女可生二胎的“双独”政策,接着是2013年的父母双方其中一方为独生子女可生二胎的“单独”政策,然后就是2016年全面二胎政策,最后就是2021年的三孩政策。

生育政策的改变是伴随社会的发展需要而改变,至于是否按照政策多生或者少生,取决于个人家庭情况以及个人意愿。

上海再婚夫妻生育政策条例全文(二胎及产假规定)

1月1日起,我国正式实施全面二孩政策,新计生法规定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小孩。那么离婚又再婚夫妻能生育二孩吗?在婚前双方已经生育过小孩是否可以能生育?我国具体是怎么规定的?下文为大家详细介绍。

新《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因此,生育再婚夫妻是可以生育二孩的,但是具体需要依据所在地的计划生育条例。目前各省条例尚在修订中,下文华律我根据修订时间顺序为大家罗列各省再婚生育政策标准。

上海修订时间:2016.2.23

第二十三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人民***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再生育子女证明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广东,修订时间:2015.12.30

第十八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

(一)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

(二)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三)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的情形。

按照前款规定对再生育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湖北修订时间:2016.1.13

第十四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禁止违法生育。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婚前有两个子女或者婚前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

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合法收养的子女不计入子女数。

天津修订时间:2016.1.14

第十五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对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胎:

(一)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的。

浙江修订时间:2016.1.14

第十七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四)已合法生育的子女中,有经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或者确诊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夫妻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的;

(五)其他可以再生育的情形。

前款第五项具体情形,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批准并公布。

因子女死亡无子女或者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自主安排生育。

安徽修订时间:2016.1.15

第十八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依法各生育不超过两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

(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四)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再生育:

(一)妊娠十四周以上,违反《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终止妊娠的;

(二)故意致婴儿死亡的;

(三)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证据证明的。

广西修订时间:2016.1.15

第十三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子女。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乡镇人民***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过的;

(四)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设区的市人民***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因伤致残,经依法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夫妻双方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七)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夫妻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两个子女。

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已各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

夫妻一方为本自治区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江西修订时间:2016.1.20

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在领取《生育证》后,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子女死亡的;

(二)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设立的技术鉴定组织确诊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再婚(不含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且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再婚(不含复婚)前已合法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

(四)夫妻婚后满五年未怀孕生育,经县级以上人民***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一方患不孕或者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依法收养了两个孩子的。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情形申请生育的,由省人民***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以及本省有关规定批准并公示。

山西修订时间:2016.1.20

第九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夫妻要求再生育的,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

本条例所称再生育,是指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

第十条收养子女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

禁止借收养、代养名义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

禁止以送养、寄养方式违反本条例规定再生育子女。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已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但有违法生育的不予批准再生育;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五)再婚夫妻按照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宁夏修订时间:2016.1.21

第十六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

第十七条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三个子女:

(一)原州区、海原县、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盐池县、同心县(以下统称山区八县)的少数民族农村居民;

(二)育有两个子女,经鉴定有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

第十八条山区八县少数民族农村居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或者有组织地***搬迁到自治区区域内的其他县(市、区)的,自户籍变更之日起三年内执行原户籍地的生育规定。

第十九条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三个子女:

(一)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一个,再婚后生育一个的;

(二)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两个的。

四川修订时间:2016.1.22

第十三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已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有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二)夫妻一方为五级以上伤残的。

第十四条少数民族也应当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山东修订时间:2016.1.22

第十九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子女的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省人民***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福建修订时间:2016.2.19

第八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第九条一对夫妻已有两个子女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没有子女,或者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没有子女,另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五年以上,所生子女按有关规定定为少数民族的,适用前款第(四)项规定。

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双方独生子女二胎政策时间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计划生育就是对人口进行控制,防止人口过快增长给我国造成比较大的压力,在二胎政策开放前,我国公民原则上只能生育一胎,那么双独生二胎政策是怎样的?下面由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一、双独生二胎政策目前我国已经全面实施二胎政策,不是双独生家庭也可以生育二胎,所以双独家庭生二胎政策基本上失去了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二、独生家庭有哪些奖励(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二)女职工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三)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四)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五)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六)乡镇人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三、为什么要全面放开二胎1、单独两孩实践遇冷,普遍二孩提高生育率2013年单独二孩政策实施后,效果并不尽如人意。截至2014年12月,全国仅有不足100万对单独夫妇提出再生育申请,而此前的官方预计是每年增加200万人左右。同时,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经济蓝皮书:2015年中国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认为,中国目前的总和生育率只有1.4,远低于更替水平2.1,已经非常接近国际上公认的1.3的“低生育陷阱”。国家全面放开二胎能提高生育率,但不会出现人***炸性增长。二胎新政策实施后,2017年和的生育规模可能会有明显增长,至于增长的有多高,还需要看未来的数据。人口专家陆*华表示,“肯定比不放开要高一些,有堆积也是正常的,没堆积才是有问题。现在百姓在生育上也更加理性,毕竟受到的主客观影响也比较多。”2、中国劳动力人口3年连降,新政应对人口红利的消失为世界第一人口大国,当下中国的人口结构已出现严重扭曲。国家统计局今年年初发布的数据显示,全国16-59周岁的劳动适龄人口去年减少了371万,降幅超过2013年的244万。该年龄段人口首次出现下降是在2012年,当年15-59周岁年龄段人口减少了345万。我国已逐步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这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一些不利影响。中国全面放开二孩能有效解决劳动力供给的问题,降低劳动力成本,减轻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压力。陆*华说,这也有利于对未来提供更多的养老资源,毕竟我们国家主要还是家庭养老,这样也是为解决未来养老问题的一个方式,提供有利的人口环境。

双独二胎政策什么时候开始的 从2011年11月开始实施

1、我国双独二孩政策已经于2011年11月陆续开始实施,即夫妻为独生子女的经过批准可生育二胎。

2、二孩政策,是中国实行的一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夫妇允许生育“二胎”。因为是二孩政策,故第一胎为多孩时,不可生第二胎。 2011年11月,中国各地全面实施双独二孩政策;2013年12月,中国实施单独二孩政策。

上海二胎政策

上海 单独二胎政策于2014年3月1日落地。对于生育二胎的年龄和间隔,上海方面表示“不设限”。 上海二胎新政策的具体适用范围为夫妻双方均为上海市户籍,并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或者,夫妻一方为上海市户籍、另一方为非上海市户籍,并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符合法律、 法规 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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