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银信合作叫停,银信合作叫停原因,以及银信合作叫停,银信合作叫停原因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 1、简要说说银信合作和银证合作的区别?为什么我国对银信合作监管而对银证合作较为放松?
- 2、银信合作新规有什么影响 银信合作新规影响有哪些
- 3、银监会叫停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以后,房地产公司融资遇到阻碍,他们会有什么对策?
- 4、银行间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现状与回顾
简要说说银信合作和银证合作的区别?为什么我国对银信合作监管而对银证合作较为放松?
银信合作主要包括银信理财合作、信贷资产证券化、代为推介、信托资金代理收付和信托财产保管,其中银信理财合作,是指银行将理财计划项下的资金交付信托,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银证合作主要有银证资金结算;中介代理业务。证券公司委托商业银行网点**开户业务,利用银行发达的网络优势吸引更多的投资者,二者共同合作开发"银证通系统",银行为基金提供资产管理业务。由商业银行具体办理证券、现金管理以及派发红利等核算业务,资源得到整合,证券风险得到银行监督;按照当前发展状况,前者风险不断放大,积累较多;后者合作不足,不能方便客户。所以国家目前政策是叫停压缩银信合作,鼓励银证合作,融合货币和证券两个市场,当然,都是双刃剑,都需要严加监管。
银信合作新规有什么影响 银信合作新规影响有哪些
一、引言
在监管政策对信贷资产转让、同业代付相继收紧之后,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逐渐成为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的新热点。银信、银证、银保之间的资产管理合作越来越深入,跨机构、跨市场、跨境交易更加频繁,资金在市场间的横向流动大大提高了金融风险的识别和防范难度。有效整合被分割的数据和信息、压缩监管套利空间、加快资产证券化进程、建立完善以整个金融体系稳定为目标的宏观审慎管理,应成为应对商业银行资管业务不断变换的必由之路。
二、信托受益权转让的相关研究
信托受益权转让是指信托受益人将其所享有的信托受益权通过协议或其他形式转让给受让人持有。信托受益权转让后,转让人不再享有受益权,受让人享有该受益权并成为新的信托受益人。《信托法》第48 条规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在我国经济领域的实践早已存在,如2003 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就曾在国内以信托受益权转让模式进行不良资产处置,但其快速发展却是因为2010—2012年银行资金的大量介入。银行投资信托受益权是商业银行资产业务、中间业务的创新,其产生和发展均可以在约束诱导、规避管制以及制度改革等金融创新理论中得到解释。
三、信托受益权转让:某商业银行地矿集团融资案例
(一)业务流程
某地矿集团为当地城市商业银行(简称A 银行)的授信客户,2012 年12 月向该行申请28 亿元人民币用于投资和开采煤矿资源。该企业为省国资委下属的全资子公司,资信、经营及财务状况良好,还款能力和担保能力较强,属于A 银行的高端客户,A 银行决定满足其资金需求。但A银行对该笔信贷投放存在种种顾虑,一是A 银行总量不足300 亿元,28 亿元的信贷投放将会触及银监会关于最大单一客户比例不超过10%的监管红线;二是资产的风险权重高,直接发放将大幅降低资本充足率。A 银行要稳固客户资源和追求资金收益,就必须绕过上述制约。A银行采用的方法就是以信托受益权为平台,由信托公司、券商和其他银行(简称B 银行)在出资方和融资方之间搭建融资通道。该交易主要涉及A银行、B 银行、券商、信托公司和地矿集团五个主体,在提前对交易具体内容、利润分配、风险承担、各方权利和义务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五方
进行下列交易:
1.签约券商资产管理。B 银行作为委托人与券商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要求券商成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约定对该计划投资28 亿元,并要求券商根据B 银行的投资指令进行投资。
2.成立信托计划。券商作为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 的管理人,按照B 银行的指令与信托公司签订《××国投·地矿集团股权收益权投资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委托给信托公司28 亿元资金。信托合同生效后,信托公司与地质勘查局签订《地矿集团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以全额信托资金受让其持有的地矿集团100%股权的收益权,期限两年,合同存续期内,信托公司凭其受让的股权收益权参与地矿集团的利润分配。该信托为自益信托,券商代表其管理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 获得信托受益权。
3.成立产品。B 银行根据A 银行委托,发行单一机构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并从A 银行募集资金28 亿元。产品成立后,B 银行将资金投资于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由于资产管理计划C 的投资标的是自益信托产品,因此B 银行的产品实际投资的是信托受益权。至此,28 亿元的A 银行资金经过层层流转后进入地矿集团的公司账户,融资过程结束。从具体交易过程看,该业务中的所有合同包括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 的投资指令均在同一天签订和下达,A 银行、B 银行、券商和信托公司之间的资金划转也在同一天进行,B 银行、券商和信托公司均未动用其自有资金,具体交易环节如图1示。
(二)各交易主体的角色
尽管上述交易链条中涉及主体多,交易环节复杂,但交易实质仍是地矿集团以股权质押方式获得A 银行信贷资金。交易链条的拉长和交易结构的安排掩盖了真实交易目的,导致各交易主体的实际角色错位。
1.A 银行:形式上投资,实际上。A 银行是交易的起始环节和实际出资方,通过与B 银行、券商和信托公司合作曲线满足地矿集团的融资需求,实现一举三得:一是巩固与地矿集团的合作关系,二是腾挪出信贷额度用于给其他企业放贷,三是将该笔资产业务的风险系数由发放的100%下调至对金融机构债权的20%,避免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因客户和项目由A 银行自行选择,B 银行在与A 银行签订的《产品协议》中明确指出,B 银行不对产品的本金和收益做任何保证,A 银行应充分调查和了解地矿集团的还款能力以及经营现状,并要求A 银行对信托项目出具风险自担回执函,因此A 银行最终承担了地矿集团的融资风险。从收益看,A 银行表面获得的是预期收益率为6.15%的产品的收益,但这种收益方式仅仅是法律形式上的安排,其真正获得的是地矿集团使用A 银行资金产生的股权质押利息收入。
2.B 银行:形式上,实际上过桥。B 银行成立产品、募集资金、选择投资标的均是在A 银行的授意和委托下进行,B 银行发行的产品形式上是投资券商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实际真正投资的是信托受益权。虽然券商、B 银行和A 银行未在信托公司进行受益权转让登记,但通过B 银行的产品对接信托受益权,A 银行实际成为信托计划的真正受益人。B 银行作为交易链条中的过桥方,其收益主要来源于0.12%的产品销售手续费。
3.券商:形式上资产管理,实际上过桥。券商代表旗下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 委托信托公司成立信托计划,其收益表面上来源于信托公司的资金运用,实际上来源于通过信托受益权的隐形转让从B 银行获得的转让价款。该转让价款包括两部分,一是信托计划的本金,即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 委托给信托公司的资金28 亿元;二是高出信托计划本金的溢价款,即券商在此次交易中按照0.08%收取的平台管理费。因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 的投资标的由B 银行指定,因此券商的风险很小,其收取的平台管理费实则为过桥费。
4.信托公司:形式上信托,实际上过桥。信托公司是上述一系列交易中至关重要的环节,信托计划的设立将A 银行、B 银行、券商和地矿集团联系起来,A 银行借助信托公司之手控制地矿集团的股权作为抵押。因信托公司是按照券商的委托设立信托计划,同样不需要承担信托资金运用过程中的任何风险,仅收取0.15%的信托费用作为过桥费。
5.地矿集团:形式上使用信托资金,实际上使用银行资金。地矿集团最终获得的资金以信托资金的形式出现,但透过环环相扣的交易环节,可以追溯其真正的资金来源是银行。经过层层过桥后,地矿集团的资金成本为6.15%+0.12%+0.08%+0.15%=6.5%,基本相当于A 银行两年期基准利率上浮6%。各方角色、风险承担、收益的情况具体如表1 所示。
(三)在中央银行金融统计体系中的反映情况
上述各交易主体中,纳入人民银行全科目金融统计指标体系的金融机构只有银行和信托公司。其中,A 银行购买产品在全科目统计指标逗投资地项下反映;B 银行发行产品在全科目统计指标逗代理金融机构投资地和逗金融机构委托投资地项下反映;信托公司受让股权受益权在信托资产项下的权益类指标逗和其他股权地反映。从统计指标的填报可以看出,地矿集团28 亿元的资金融通既未计入商业银行各项,也未作为信托公司信托计入社会融资规模口径。
四、信托受益权转让的主要模式
信托受益权转让主要分为买入返售模式和银行计划投资模式,其中银行计划投资模式操作更为灵活,上述案例就是银行计划投资信托受益权模式的演变。在现实操作中,信托公司除了以权益投资的方式为融资企业提供资金外,最常见的资产运用方式是信托。两种投资模式分别如图2、3、4 所示。
(一)买入返售模式
买入返售模式的操作流程是过桥企业与信托公司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委托信托公司向融资企业发放信托,过桥企业获得信托受益权。同时过桥企业与银行A、银行B 签订《三方合作协议》,约定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银行A,银行B 以买入返售方式买入银行A 的信托受益权,银行A承诺在信托受益权到期前无条件回购。
(二)银行计划投资模式
1. 银行计划对接过桥企业模式:操作流程是过桥企业与信托公司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委托信托公司向融资企业发放信托,过桥企业获得信托受益权。然后过桥企业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银行A。银行A 与银行B 签订《资产管理协议》,银行B 购买银行A 发行的基于信托受益权的保本产品。在该模式下,银行B 是信托的实际出资方,银行A 则相当于过桥方。
2. 银行计划对接融资企业模式:操作流程是融资企业将自有财产权(如正在出租的商业物业)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受益人是自身的财产权信托计划,银行成立产品,向个人或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用于购买融资企业的信托受益权。
五、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对金融监管及宏观调控的影响
经过对上述案例和其他交易模式的分析表明,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作为跨市场、交叉性金融产品,打破了信贷市场、资本市场甚至债券市场和保险市场的界限,在为交易各方带来经济效益、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实现协同效应的同时,也给监管和宏观经济调控带来了不利影响。
(一)信托受益权转让是商业银行绕避银信合作新规的监管套利
传统银信合作是银行将资金直接投资于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信托公司将资金以信托的形式发放给融资企业,或用于购买商业银行的表内信贷资产和票据资产。为避免商业银行借助银信合作业务将信贷资产移出表内,隐藏规模,自2009 年开始,银监会下发了一系列规范银信合作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 号、银监发[2010]72 号和银监发[2011]7 号),银信合作业务逐渐被叫停。
但融资需求旺盛的实体经济以及商业银行考核体制促使各商业银行不断创新产品,以规避监管,银信合作新规中的漏洞为银行借助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进行监管套利提供了机会。首先,新规中将逗银信合作业务地界定为逗商业银行将客户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地,即信托计划委托人仅限定为商业银行,以第三方非银行机构为主体发起设立信托计划的操作模式(如案例中的券商资管)则不在新规监管范围之内;其次,新规要求将资金通过信托计划发放信托、受让信贷资产和票据资产三类表外资产转入表内,而银行受让信托受益权并不在上述要求转表的资产范围之内。在传统银信合作产品中引入更多的过桥方和改变计划投资标的设计形成了银行对银信合作新规的监管套利。
(二)信托受益权转让加大宏观调控难度
一是银行产品投资信托受益权实际是采用资金池—资产池的模式在传统信贷业务之外制造出一个异化的信贷部,并通过证券公司、企业、信托公司甚至包括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机构形成的资金通道,以非信贷方式向各类实体经济提供资金融通。这个过程为表内移至表外、以风险系数较低的资产运用方式计量等提供了操作空间,导致监管标准降低和监管指标优化。二是交易链条的延长使部分过桥方与融资企业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客观上存在发起方利用自身信息资源优势损害过桥方利益的行为。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中存在的不公平和信息不对称易导致风险在不同机构和市场的交叉传染。三是资金流向难以控制。如果不注重对信托受益权交易规模和资金流向的控制,会导致银行资金变相流入房地产、***融资平台等信贷政策限制的领域,影响宏观调控。
(三)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影响社会融资规模的总量和结构
当前社会融资规模统计包括本外币、委托、信托、债券、融资等10 项指标。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不同,会对社会融资规模的总量和结构有重要影响。若以信托的方式融通资金,虽不影响社会融资规模的总量,但会改变社会融资规模的结构,使得原本以银行反映的资金以信托的方式出现;银行以自营资金直接购买或以资金间接投资信托受益权,或在表外反映,或在表内的逗投资地、逗买入返售资产地等指标反映,均不计入本外币,若信托公司也未反映在信托中(如案例所示,其反在逗和其他股权地中),则会造成社会融资规模的总量虚减。2011年以来,信托资产特别是信托的快速增长,与银行资金介入信托受益权交易密不可分。信托在社会融资规模中的占比不断上升,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信托增加1.28 万亿元,增量是2011 年的6 倍之多,信托在社会融资规模中的占比为8.1%,比2011 年提高6.5 个百分点。
银监会叫停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以后,房地产公司融资遇到阻碍,他们会有什么对策?
房地产融资一直是个敏感话题。但是不要为房地产企业操心,因为从历次运动看,他们都没伤筋骨,因为房地产是块肥肉,嫌贫爱富的银行很愿意往上贴。现在银行减少支持的力度,实际只是基于政策风险的考虑,而市场风险几乎很小。所以,适当时候,银行与房地产企业“合作”,想办法应对一下监管机构,还是很有可能的。
其二,如果放弃银行信贷资金,谋求其他资金的方式还有很多,拆借、集团销售、典押等等,但是用***的可能性几乎没有。大额资金使用两年,想使用***,这是不可能的
第三,一场运动下来,真就是死掉几个小小的房地产商,也是正常不过的。***叔叔打靶训练,还要有几个死亡名额呢...
银行间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现状与回顾
贷款是银行最重要的业务,其收益是银行营业收入的主要来源。同时,由于发放贷款时能衍生大量存款,因此贷款也是银行一般性存款的重要来源。银行会想方设法地给合格的客户发放贷款,一方面扩大的资产负债规模,提升银行的影响力;另一方面可以获得可观的利差收入,促进收入的增长。但是如果一味的强调扩张贷款显然会放松业务审查标准,这将导致贷款不良率的提升。四大行的重组,正是由于滥发贷款导致的坏账居高不下,因此,逐渐成熟的监管机构也从各方面控制贷款风险,设置了各种红线以防银行过快,过多地发放贷款(例如存贷比,新增信贷规模限额等)。这实际上是在限制银行的规模。对于任何一家银行,都有把资产做大的冲动,因此,从“4万亿”时代开始,由于流动性泛滥,各类金融机构都在争夺资产规模。在监管对流动性泛滥变得警觉之后,业务扩展变得艰难,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始通过协议等方式规避监管。银信合作与同业代付银信合作是信贷资产转让的里程碑。银信合作是指银行理财资金购买资金信托,而该信托向企业发放信托贷款的行为,这种模式下,理财资金购买的信托属于金融资产,信托发放信托贷款也是合规的,然而,接受贷款的企业,往往本身就是银行的客户。这样通过信托的包装,信贷资产摇身一变成为了金融资产,也从银行表内进入了理财产品池。在这种模式下,企业得到了贷款,银行理财产品有了投资渠道,信托也获得了一笔不菲的通道业务收入。这种模式的爆发式增长让监管机构无法真实地获取市场的信贷规模,风险监测更是无从谈起,因此不久之后,银监会便叫停了银信合作。银信合作被叫停后不久,同业代付又横空出世了。典型的模式是:A行客户C有融资需求,A行受制于信贷规模或者其他监管原因无法发放贷款,而市场上有一家B行,拥有较多自有资金,A行便委托B行向C发放一笔资金的行为,这种模式下A行一般会向B行出具担保函,而且会向C收取一定的费用。这笔交易,A行获得了一笔介绍费,信贷规模也未受影响,B行获得了企业支付的利息,但由于接受了A行的担保,不计入信贷规模,会计上为同业应收款,C解决了融资需求。单笔业务来看,是银行A、银行B、客户C三方共赢的结果,实际上是各方最大化市场上可贷资金的利用效率。然而在监管看来,这一切安排都有悖于当时央行要求资金面收紧的调控安排,于是,同业代付不久之后就偃旗息鼓了。信托收益权买入2011年开始,信托受益权买入返售业务开始兴起,短时间内便成了信托,银行的盛宴。而券商,基金在资管业务放开之后,也在这个业务中分得了一块蛋糕。企业E说:“A大哥,给点钱吧”A行说:“小e啊,哥也没办法啊,家里看的严,给不了钱你啊”这时候D行出现了“别担心,我有钱可以给你,但是呢,老A,我们找个得信托给他放款,这样成了金融资产之后我再买过来就不用入表了。但是呢,E是你小弟,我不认识,万一到时候他不还钱我不就亏大发了?所以放款的时候你要给我出个回购,万一他赖账你得把这玩意儿买回去。”A心里一合计,这样一来,不占我的信贷规模,我还可以跟E收一笔费用,到期的时候E万一掉链子了,反正有授信,火烧眉头总不会不让放贷款吧。A和D一拍即合,又找到了信托B。一听这话,银行D心里一下子沉入一块大石“我是个分行啊,没有投资权限,这块肥肉难道要吐出来?”信托B“且容我想想。。。。这样吧,我们找C行,他每天备付金额都很大,信托成立当天,他把钱打给我,购买信托。D,你在C付款给我之后再付款给C,购买信托受益权,这样不就是金融资产不涉及投资了?”银行D和E听完之后,都点头称是。信托B找到了C行,介绍完这个业务模式,C行自然也是两眼放光,想想一笔资金垫付几个小时,就能获得日0.1%的收益,按一年249个工作日,每日都有业务计算,就是24.9%的收益,如此一本万利,又没有风险的事儿,我不干谁干。虽然C行也没有投资权限,但是他拥有几十亿的备付,每日资金进出以百亿计,一天内几亿的进出又有哪位***能够发现呢?于是,B成立信托计划当日,C行将本金划给信托计划,D行向C行划款受让该笔信托计划,信托确认所有资金都交割后,向融资人E发放信托贷款。同时,B和C签订了资金信托合同,B和E签订了信托贷款合同。银行A,C,D签订信托受益权买入返售协议。这种模式下,B,C方作为通道不占用资金获得了一定的收益,D行出资金获得了无风险的利息收入,A行冻结了对E的授信,获得了相应的融资报酬,企业E也解决了融资需求。回顾信托收益权买入贩售的模式是一个企业E出钱,各家机构分蛋糕的模式。一般来说,兜底的A行都会对E有足额授信,以解决到期可能出现的风险。然而,这种模式下,各方都没有计入信贷规模,监管难以控制。而且,由于市场上项目的逐渐减少,越来越多的A行,对企业是没有授信的,却对信托受益权承诺了回购。这样,到期之后,一旦出现企业无法还款的情况,坏账便在A行报表中体现,整个同业市场都会受到巨大的影响,而A行在市场上的信用,也会受到巨大的影响。笔者认为,这种模式,在不久之后也很有可能被监管机构盯上,继而衰落。金融行业就是机构与监管不停地捉迷藏的过程,有道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每一次监管划出一条红线,机构们都会集体小心翼翼地绕过这条红线,然后大张旗鼓地穿上另一层外衣,大踏步地迈向下一条红线。古今中外,莫不如此。银行信贷资产转让本质就是一场捉迷藏的游戏:银行将资产转出表外,但是给予对手方实际的兜底,这种模式并没有跳出银行承担信贷风险的框框。一直以来,监管的思路也比较别扭,发了很多钱,又不让用,这不是让人憋得慌么。比较而言,以对冲信贷风险为目的的衍生品,在成熟市场已经发展了几十年,他们的思路不是监管来控制整体业务量,而是让整个市场评估判断信以及分散贷资产的风险,从而对其进行定价、转让。这是一种有效分散风险,共获收益的模式。其中涉及上百万亿的市场,值得国内从业者们去关注,探讨,开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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