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登陆入口,继续教育官网入口(2023年最新整理分享)

发布时间:2025-10-29 23:50:11 / 浏览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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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广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官网入口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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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官网入口地址

广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官网入口地址: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直各有关单位、各高等院校人事(组织、科技、教育)处,各人民团体人事教育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树立专业技术人员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全面提高我区专业技术人员的生态文明意识,根据国家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2013—2020年)精神,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自治区关于开展新一轮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的部署,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2015年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生态文明与可持续发展公需科目继续教育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全区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公事业单位和工勤岗人员除外)。

二、培训内容及推荐教材

培训内容是广西生态文明与可持续发展基础知识,为普及性培训。主要内容包括生态文明与可持续发展理论、广西环境保护、优化广西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广西循环经济、广西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海洋资源开发等。

培训教材推荐使用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编写,中国人事出版社出版的《广西生态文明与可持续发展》。

三、活动方式及时间

本次活动采用无纸化网络培训考试方式进行。培训对象需自行登录广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平台网络培训管理系统,凭所购买的“广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激活卡”(以下简称“激活卡”),激活广西生态文明与可持续发展培训计划,进行课程学习和考试。考试成绩在60分以上(含60分)的,视为成绩合格;成绩不合格者,可参加1次网络补考;补考不合格者,须另行购买激活卡重新参加网络培训和考试。

本次网络培训考试情况同时记入专业技术人员个人继续教育档案,培训时间计入专业技术人员年度继续教育时间。其中,网络培训为6学时,网络考试为3学时。

2015年度广西生态文明与可持续发展公需科目的继续教育时间,从2015年5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

四、证书发放

考试成绩合格者,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统一印制的《广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考试合格证》。

五、收费管理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考试收费标准经自治区物价局和自治区财政厅桂价费函〔2015〕222号批准,按每人每科50元收取。

六、工作要求

(一)自治区成立广西专业技术人员生态文明与可持续发展公需科目继续教育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继续教育处)。各市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生态文明与可持续发展公需科目继续教育活动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二)广西生态文明与可持续发展公需科目培训考试由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总体部署,并对过程进行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广西科技人员培训中心、广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广西继续教育协会、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区直各单位人事(组织、科技、教育)处协助组织实施。

(三)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认识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的重要意义和作用,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扎实推进2015年度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区直各单位人事(科技)教育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开展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的工作方案,切实承担起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宣传发动和政策解释等工作职责,并认真组织好本地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公需科目培训考试,确保培训质量,共同推动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工作的顺利实施。

(四)公需科目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任职和晋升的必备考核内容,在职专业技术人员都应该参加学习。凡在当年任职或聘用至更高等级或层级岗位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完成近5年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否则,所在单位不予推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公事业单位和工勤岗人员除外)未参加当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申报高一等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人员,应完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否则,所在单位不予推荐,相关部门不予受理评审材料。

(五)自2013年起,自治区每年将组织开展不少于1门公需科目的继续教育活动(形式为网络培训和考试)。为此,各市、各单位应把公需科目培训考试列入常规工作,成立专门机构,增配专人负责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工作,发动和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尽早登录学习平台,完成本年度的培训考试任务,并认真做好工作总结。

七、联系电话

(一)政策咨询:。

(二)广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平台技术支持及公需科目继续教育活动业务办理咨询:0771—2817188。

(三)网络培训考试客户服务及相关技术支持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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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结合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兼顾系统性、前瞻性,为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全面提高素质;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业基本要求,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树立诚信理念、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全面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统筹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继续教育,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形成***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配合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七条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督指导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对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市、县(区)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三章内容与形式

第八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根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南、专业科目指南,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我省继续教育科目内容进行指导。

第九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有:

(一)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会计类专业会议等;

(二)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

(四)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采用的课程、教学方法,应当适应会计工作要求和特点。同时,积极推广网络教育等方式,提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四章学分管理

第十一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省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第十二条参加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形式的继续教育,其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公布考试成绩的时间或录取通知为准;

(二)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会议结束时间为准;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专业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学校出具的成绩单时间为准,取得学历或学位当年没有成绩单的,则以学历或学位证书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四)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结项文件的签发日期为准,无正式文件的,以课题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刊上发表时间为准,既无文件又没公开发表的课题不得折算学分;

(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论文发表时间为准;

(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第一版第一次印刷时间为准;

(七)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50分钟算1学时;参加符合条件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50分钟算1学时;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50分钟算1学时。以上学时折算学分时,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每学时折算2个学分,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每学时折算3个学分;

(八)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参照上述学分计量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实行登记管理。

用人单位应当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在培训结束后及时按照要求将有关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省财政厅建立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财政部门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进行登记,如实记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继续教育登记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和会计相关考试,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直接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符合条件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报送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上述(一)、(二)以外其他形式的,应当在年度内登陆财政部门指定网站,按要求上传继续教育证明材料,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也可持继续教育证明材料向工作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第五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管理

第十四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承担继续教育相适应的教学设施,面授教育机构还应有相应的教学场所;

(二)拥有与承担继续教育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三)制定完善的教学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

(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继续教育任务,保证教学质量;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五条符合规定条件的会计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机构或用人单位,应制定培训计划(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和师资情况等),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监督。面授机构还应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符合规定条件的会计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机构应每年初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明确当年上线课程名称、学时、授课教师等事项,接受财政部门监督。

应当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会计行业组织(团体)、各类继续教育培训基地(中心)等在开展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方面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专***结合的原则,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较高理论水平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建立继续教育师资库。

第十七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培训档案,根据考试或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并在培训结束后按照要求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

(二)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

(三)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

第六章考核与评价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与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教学质量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承担下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三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发生本办法第十八条行为,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市级财政部门可会同本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财政厅2016年4月20日修订的《安徽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财会〔2016〕5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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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有关事项说明的通知

各区教师培训中心(教师进修学校),市教师继续教育基地,市局直属各学校:

为落实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实现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规范化、信息化管理,现就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有关事项说明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继续教育科目管理

依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粤人社发[2010]89号)的要求,教师继续教育课程内容分为三大类别: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和个人选修。我市中小学教师(含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施教机构负责组织实施,2013-2014学年指定施教机构为深圳大学师范学院;专业科目由市、区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个人选修科目一般以参加学校组织的校本培训为主要形式进行。 根据《关于发布2013年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指南的通知》(粤人社函〔2013〕428号)要求,2013 年广东省教育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由“新时期广东生态文明建设”、“信息化建设与信息安全”、“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3个专题组成。教育行业专业技术人员任意选择1~3个专题,修完18学时可认定为完成公需科目学习任务(公需科目学习的相关事宜另行通知)。

二、继续教育学时管理

中小学教师每学年必须完成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的年度继续教育任务。其中公需科目18学时,专业科目一般安排7天或42学时,选修科目一般安排2天或12学时。每天按6学时计算,每学时为45分钟,一天不足6学时的,按实际学时计算。结合教师工作实际,按学年划分时间周期(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超过学年度的学时数原则上不跨年度计算。

目前,我市教师继续教育分面授和远程两种学习方式,在专业科目和个人选修科目的54学时中,远程课程学时应不超过三分之一,即不超过18学时。 广大教师应严格按以上要求选择课程,确保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三、继续教育证书管理

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统一使用“深圳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登陆“深圳市中小幼教师继续教育网”)进行信息管理。各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各区教师培训中心(教师进修学校)、市教师继续教育基地、市局直属各学校等实 施的培训数据信息,需在每年9月10日前统一导入该管理系统。经审核确认后,可通过系统打印统一样式的《深圳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见附件1,该证书套印“深圳市教育继续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章),以此作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凭证。

为便于工作衔接,2012-2013学年我市的学时认定和教师继续教育证书打印,仍按照原来的要求执行。 向省里申报评定职称的教师,需在“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和“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上注册、申报、认定继续教育学时,打印《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见附件2),以此作为教师继续教育凭证。

强化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参加继续教育的结果作为年度考核、岗位聘任、职称晋升、名优评选等的重要依据和必备条件。

(一).深圳小学教师工资待遇标准表,2021年深圳小学在编教师工资待遇规定 (二).2021年深圳市退休教师工资标准表,深圳市退休教师工资待遇最新规定 (三).深圳市乡村教师补贴标准,2021年深圳市乡村教师工资待遇和补助计划 (四).深圳明德实验学校校长 新教师新校长新路径 (五).深圳全市民办中小学教师须接受继续教育 (六).深圳中小学教师职称或将学校说了算

四、继续教育项目管理

按照“分类评审,分级实施,不评审不施教”的原则,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成立“教师继续教育领导小组”和“教师继续教育课程评审小组”,每年上半年开展新一学年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评审工作。中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由市继教办组织评审,小学及幼儿教师继续教育课程由各区组织评审。各区教师培训中心(教师进修学校)、市教师继续教育基地应根据课程评审结果,规划并制定新一学年的“课程计划书”,在每年的7月份,报市教师继续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各区开设的中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需选用经市级评审通过的课程,课程实施后需在市继教办备案。 各培训基地和培训中心确需临时安排的计划外课程,要控制数量,保证质量。各学校应认真组织开展校本培训,确保每年完成12学时的基本任务,校本培训需经区以上培训机构审核认定。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培训课程的学员反馈评价工作,通过多种方式评选“最受教师欢迎的继续教育课程”,以促进精品课程建设,调动培训专家(教师)施教的积极性,提高教师继续教育质量。 ;

河南省中小学继续教育管理系统官网入口地址

河南省中小学继续教育管理系统官网入口地址: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河南财政金融学院:

为深入贯彻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结合我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施总体安排,省教育厅继续实施高中教师全员培训引导发展计划,重点加强我省普通高中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省教育厅继续实施高中教师全员培训的示范性项目,计划对1200名普通高中教师开展100学时/人的岗位培训任务,引导各地加大对高中师师资队伍的培训力度,全面提升高中教师整体队伍素质和水平,推动高中新课程标准的深入实施。

二、培训对象和遴选要求

充分发挥省级培训的骨干培养和示范引领作用,重点对普通高中一线中青年骨干教师开展培训者培训和岗位培训,引领和促进各地普通高中教师全员培训的广泛开展。示范性项目培训物理、化学、生物、历史、体育、音乐、美术7个学科。各地市分学科参训名额分配表见附件。

各地遴选推荐的参训学员应具备以下条件:热爱教育事业,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素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校级以上骨干教师,具有引领本地、本学科教师专业发展的能力;男教师年龄不超过55岁,女教师年龄不超过50岁。

三、培训内容和方式

重点加强普通高中教师的职业道德修养,增强依法执教意识和能力,提升教育教学、教学科研方面的综合素质,帮助广大教师整体把握、准确理解新的课程标准,有效实施高中新课程改革。

采取混合培训模式开展培训工作,按照集中培训(7天)与网络研修(50学时)相结合、校本研修与教学实践相结合的方式,融理论学习、实践操作、校本研修于一体,切实保障培训质量。

四、项目承担单位

高中教师全员培训示范性项目继续由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原河南教育学院)承担培训任务。项目承担单位要认真制定示范性培训项目实施方案,严格遴选确定网络研修平台,加强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估,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各地要按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权限,加强对辖区内高中教师全员培训工作的统筹管理,全面贯彻落实五年一周期不少于360学时的基础教育教师全员培训制度,有计划、有步骤、分批次的开展普通高中教师岗位培训工作。普通高中学校要制定本校教师培训规划,重点开展好校本研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

五、培训经费

省教育厅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支持高中教师全员培训的示范性培训项目。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培训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专款专用。示范性培训项目参训学员的差旅费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报销。

六、其他

请各地根据示范性培训项目要求,选拔符合培训条件、参训积极性高的教师参加培训,于4月12日前通过“河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管理版)”上报参训学员。具体培训时间、地点由培训单位另行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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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流程

报考条件

1.报考高起专需要具有高中、中专或同等学历。

2.报考专升本需要具有国民教育系列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报名

1.报名时间:即日起截止到9月1日。

2.报名地点: 山东大学 各校外学习中心,见《 山东大学 网络教育招生报名点一览表》。

3.报名手续:考生报名时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近期1寸免冠正面彩色照片,填写《学生报名信息表》和《承诺书》。

4.免试入学条件:

专升本免试入学条件:具有国民教育系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者。

高起专免试入学条件:具有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及以上学历者;参加当年全国成人高考,成绩达到当地省级招办划定的专科录取线者;参加当年全国普 通高考,成绩达到当地高职专科报名资格分数线者。

入学考试

1.考试时间:每月组织,详询当地学习中心。

2.考试地点: 山东大学 各校外学习中心。

3.考试科目:

高起专 科目A:英语+语文 科目B:英语+数学(注:所有科类二选一)

专升本 科目A:大学英语+大学语文 科目B:大学英语+高等数学

(注:文史法医类选考科目A;理工类选考科目B;其他科类二选一)

学制学费

1.学制:实行学年学分制。

2.专升本规定学习年限:2.5—5年,高起专规定学习年限:2.5年—4年,专升本、高起专各专业总学分均不得低于80学分。

3.学费:根据物价部门核实的标准收取。

教学及学习方式

我校网络教育实行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混合教学模式。在线上教学环节设计中,以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为目标,通过综合学习平台、直播交互系统、山大在线APP开展网上教学,学生自主点播课件,参与各类教学环节,完成相应教学活动和任务。主要教学环节有:网上导学、网络课程自主学习、网上答疑、课程作业和自测、专题讨论、同伴互评等。网上导学通过网络发布导学资料,包括开篇导学、阶段导学等;自主学习即网络课程及资源的自主学习;网上答疑通过常见问题库、课程讨论区、音视频交流等方式进行;网上讨论通过社区、小组形式,组建师生之间和同学之间的交流;课程作业和自测采取网络题库形式,学生随机抽取,网上提交,以检验学习效果;课程考试采用形成性考核方式,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和闭卷或开卷考试成绩组成,平时成绩包括课件学习进度、线上作业和自测等成绩;特殊课程采用网上提交作业或小论文的考核方式。面授直播根据教学需要,邀请学校专业师资及行业专业,每学期组织巡回专业课程面授或网上实时学术讲座,进行全国学习中心直播。毕业环节根据专业学科特点,完成毕业论文或毕业实践,通过网络与指导教师交流和提交论文,并进行线上答辩

学历及学位

学生在规定时间内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者,颁发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 山东大学 毕业证书(网络教育)。专升本学生在毕业前需通过试点高校网络教育公共基础课全国统一考试。

统考科目:大学英语、计算机应用基础。

优秀本科毕业生达到相应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 山东大学 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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